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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科学选择建筑场地。建筑场地选择应根据工程需要,在全面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合理避开抗震不利地段。无法避开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房。

  (三)提高抗震设防技术水平。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新建建筑工程禁止使用预制楼屋面板。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地区的重要建筑工程,要积极推广使用隔震和消能减震技术。

  (四)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全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州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对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新标准修改设计;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已取得施工许可证还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鼓励按照新标准调整设计。各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授意设计单位随意降低抗震设防标准。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任务,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承担相应的抗震设计质量责任。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审查权限,进行施工图阶段的抗震设防审查并对审查工作负责,承担相应审查责任。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施工规程和规范,对抗震设防措施不得任意更改。各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严格监理,保证工程质量。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按照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责令整改。

  三、积极开展对既有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与加固

  各地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48 号)等有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现行抗震鉴定标准对既有的医院等生命线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学校、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建(构)筑物、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进行抗震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而未加固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上述建(构)筑物,应当在县、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各地要在此基础上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对本地区内的其他公共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同时鼓励和指导个人出资对私有房产进行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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