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确定需要提请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做好会议的组织、协调和准备工作。
2、协调落实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3、研究拟定州规委年度工作计划、重大课题及年度资金保障方案。
4、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相关代表或人员列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代表、公众代表等参会人员由州规委办公室商相关县市、部门随机抽取,临时通知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的一般议事程序
(一)议题准备
12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就州规委工作职责内的事项向州规委办公室申报。办公室整理后,提出拟由州规委审议议题的类别及议题说明。凡提交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的议题,应经过以下处理程序:
1、议题申报部门与议题涉及的单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就提请审议的内容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各县市规委应就申报议题提出明确意见。
2、上报审查的规划、建设项目应已由申报部门完成前期技术评审,符合城乡规划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上报前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并出具明确意见。涉及到需要再进行技术咨询的规划方案和建设项目,由办公室委托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或论证,提出书面的专家技术审查意见或论证报告,作为申报议题附件报州规委审议。
3、议题已由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商议,并形成报规委会审议的书面意见;如对所列议题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和倾向性意见以及意见的有关说明一并提交会议。
会议议题亦可由州规委主任直接指定。
(二)申请召开或召集会议
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向州规委主任提出申请,经州规委主任批准后召开,亦可由州规委主任或副主任直接召集。主任办公会议,直接由州规委办公室主任召集。
会议申请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类别、会期,审议议题,参加会议的委员名单,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等。
(三)会议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