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提请州规委审议的需进行专家技术咨询的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审查,并提交书面的技术意见。
(三)组织有关城乡规划方面高水平的学术交流、讲座和培训。
第四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十四条 州规委一般采取组织会议的方式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实地检查或其他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州规委建立下列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州规委主任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参加。
全体会议主要任务:
1、审议全州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协调城乡规划与其它规划(如交通、环保、国土等)的各类重大问题。
2、审议州规委上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审议12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3、其它需要审议的问题。
(二)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原则上由州规委主任主持(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州规委副主任,州规委成员中州人大、州政协分管联系领导,州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代表、公众代表、拟决议事项涉及县市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主任会议主要任务:
1、审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2、审议12县市规委提交州规委进行前置性审查的规划、建设项目。
3、审议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4、协调处理全州城乡规划中除需提请全体会议审议以外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州规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不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委员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参加。
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
1、审议12县市提交的急需进行前置性审查的规划、建设项目。
2、审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有分歧的意见及其他急需审议的问题。
(四)主任办公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由州规委办公室主任主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
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