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导、检查12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四)审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五)组织对以下规划、建设项目进行前置性审查。
1、全州城镇体系规划和其它区域性城乡规划;
2、全州范围内的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3、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审查:
(1)区域性重大项目的选址;
(2)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大理市和“两区”为3000万元以上、十一个县为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3)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央、省、州属工程建设项目;全州房地产开发及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重要建设项目。
注: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重要建设项目是指①核心保护区内所有项目;②建设控制区内主要街道临街公建项目,一般街巷交叉节点项目;③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范围内的项目;④重要公共建筑(庙宇、场馆等)。
4、其它需要审查的项目。
(六)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州规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州规委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具体组织州规委相关会议,拟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方案,负责会议的筹备、记录、纪要起草及公布等。
(三)组织落实州规委决议、决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州规委报告实施情况。
(四)负责推选专家、公众代表,报规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布。
(五)具体衔接、协调与12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州规委文书、印章、档案资料管理。
(七)完成州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城乡规划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论证,向州规委提交决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