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州规委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州规委委员。
第六条 州规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州规委相关会议并有表决权。
(二)对州规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将有关议题提请州规委相关会议研究。
(四)推荐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州规委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州规委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二)遵守州规委工作规程。
(三)督促本部门执行州规委的决议。
第八条 州规委下设办公室在州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州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州规委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州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州规委审议事项及其重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咨询、研究、论证和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固定的不少于7名的专家及从州规委所属专家库中抽取的部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州规委聘任或调整。
规委会所属专家库由城乡规划、建筑、交通、市政工程、环境保护、文化艺术及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根据实际需要,随机抽取部分专家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规委会及其所属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应当本着对城乡建设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回避、廉政、保密等方面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州规委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讨论和协调处理全州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协调全州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的有关问题,协调城乡规划与其它规划(如交通、环保、国土等)的各类问题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