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单位办结政务服务事项后,应当主动向申请人提供《大理州政务服务工作评价表》,请申请人填写,并定期向州政务服务中心反馈。
第六条 专项评价。州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工作情况适时组织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单位或个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各方面人士,采取现场观摩、走访了解、召开座谈会等不同形式,对州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 明查暗访。州政务服务中心通过派出工作人员、聘请信息员等形式,对州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条 年度总评。州政务服务中心每年末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信息员、新闻媒体等各方面人士,对州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服务情况进行年度总评,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后进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向各单位通报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改进。对改进不力的,由州政务服务中心按约谈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政务服务事项约谈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州政务服务中心投诉问责工作职责,建立高效有序、运行有力的监督机制,根据《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约谈制度,是指州政务服务中心对州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事项进行约谈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约谈工作本着实事求是、以民为本、务实高效的原则,及时对州级机关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达到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第四条 约谈前由州政务服务中心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事由。被约谈单位应当派分管领导和当事人(以下简称被约谈人)按时参加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