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做好会议的准备、组织、记录工作。需要制作会议纪要的,由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作,必要时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制作。
第五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有关政务服务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文件;
(二)各服务大厅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三)协调州级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工作;
(四)分析研究政务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会议内容。
第六条 会议需要的材料,由各服务大厅根据州政务服务中心的安排负责组织提供。
第七条 各政务服务大厅负责人应当按时参会,不得缺席。因事不能参会的,应当向州政务服务中心请假,经批准后安排其他人员参加。
政务服务大厅负责人缺席例会的,由政务服务中心通报所在单位,并在下次例会上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强化服务意识,根据《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服务工作评价制度,是指由州政务服务中心组织,采取不同形式,对州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务服务的质量、态度、效率等进行考核评价的制度。
第三条 政务服务评价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日常评价与专项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地评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服务工作。
第四条 日常评价。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单位或个人在所办理的事项结束时,应当填写《大理州政务服务工作评价表》(附表4),对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作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