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各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进行分类归纳、分析整理,经保密审查后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集中公示的政务信息,做到熟练解答来访咨询事项,对信息查询有困难的提供必要的帮助,对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给予复印,可以收复印成本费。
第十条 州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自觉接受州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州政务服务中心、州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可以向州政务服务中心领导举报。
第十二条 对不及时报送应当公示的信息,延误政务信息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由州政务服务中心对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政务服务事项联合办理限时办结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州政务服务中心指挥协调工作职责,建立高效有序、运行有力的政务服务事项联合办理、限时办结机制,根据《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办理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因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涉及多个州级部门管辖,州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州政府的安排,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确定牵头单位,明确各单位职责,实行联合办理、限时办结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下列事项可以实行联合办理、限时办结:
(一)政务服务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发生管辖争议的;
(二)政务服务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发生程序争议的;
(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其他重要项目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