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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服务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报备表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工作。
  (一)以报备单位为单元建立州级机关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库,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报备数据和资料的管理;
  (二)按日、月形成报备数据汇总表,报分管领导审阅后在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布;
  (三)对各单位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以及管理机制中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同意后约谈相关单位领导,提出整改要求和方案,督促整改。
  第八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报备的服务事项适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承办单位说明理由,必要时约谈单位领导,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责令承办单位予以改正:
  (一)不按时报送备案数据和相关材料的;
  (二)拒绝、推诿办理服务事项的;
  (三)漏报、瞒报受理承办服务事项的;
  (四)不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理服务事项的。
  第九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报备数据按月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对州级机关政务服务工作总体情况和报备单位政务服务工作情况作出评价,评价结果以简报方式通报有关领导和单位。
  第十条 州级行政机关、各服务大厅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州政务服务中心的相关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的报备工作,接受州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报备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由州政务服务中心给予批评,经2次以上批评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启动问责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公示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和《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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