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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下放部分行政审批和监管权限促进投资快速增长的意见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以上标准以外,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限额以下是否实行招投标,由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四、环保审批权限

  (一)除国家限制类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行业、跨县市的投资项目外,将州级权限内的2000万元以内的生产性项目和5000万元以内的非生产性项目的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审批权下放到各县市。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州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审批下放到各县市,由各县市向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五、林业行政审批事项

  下列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下放到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核发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

  (二)核发运输、携带和邮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准运证;

  (三)核发猎捕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证;

  (四)出售、收购和利用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批准;

  (五)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其他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审批;

  (六)移植一般野生树木40株以上80株以下的许可审批。

  六、经委核准备案事项

  根据企业需要,本着服务企业的原则,工业项目的核准备案,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外,由企业自行选择向州或县市工业经济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县市工业经济管理部门与州级工业经济管理部门的核准备案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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