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下放部分行政审批和监管权限促进投资快速增长的意见
(大政发〔2009〕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为了抢抓国家和省扩大内需、加快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按照保增长、调结构、重民生的要求,切实加快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关系民生项目的建设,确保州委、州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和省转变政府职能、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的精神,结合全州工作实际,现提出精简下放部分行政审批和监管权限,促进投资快速增长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投资审批权限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对各县市下放投资审批管理权限:
(一)除国家限制类、跨县市的投资项目外,将州级权限内其他投资类项目的核准权下放到各县市,报州发改委备案;需要报省备案的,由州发改委报省备案。
(二)进一步扩大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州级权限内15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由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报州发改委备案。
二、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权限
(一)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按不同层次下放到各县市和“两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限额(含土地价)为:大理市和“两区”5000万元以下;鹤庆县、剑川县、永平县、云龙县、南涧县2000万元以下;漾濞县、洱源县、巍山县、弥渡县、祥云县、宾川县1000万元以下。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将州级权限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权单幢2万平方米、小区4万平方米调整为按对应的招投标监管限额,实行限额分级管理。
(三)廉租房项目建设的规划、招投标等审批监管,统一由各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权限
(一)除省授权州监管的项目和州级单位实施的项目以外,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管,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对应的规划建设项目的限额标准,下放到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二)招标范围规模标准。严格遵守2000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
七条之规定,即:“本规定第
二条至第
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