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城乡规划管理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就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同时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继续强化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每年由州规划局牵头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州城乡规划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州、县(市)规划监察大队要及时对城乡规划区未批先建、擅自更改批准规划、少批多建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切实遏制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
四、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体系和协调落实机制。各县(市)、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从人员、经费及管理措施上保障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依法开展,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和村组的作用,管理好本村、组的各项建设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和执行城乡规划,认真抓好城乡规划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自觉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积极培养和引进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才,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
(二)保障城乡规划资金的落实。各级政府应当依照《
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编制城乡规划,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从2009年起,州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的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城乡规划的补助,各县(市)、乡镇每年要根据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和情况,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积极改进城乡规划编制方式。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要求,积极改进城乡规划编制方式,确保城乡规划编制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乡规划的专业要求,又体现地方特色。同时,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标选择优秀规划设计单位,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和质量。
(四)积极推行“阳光规划”。采取多种方式实施“阳光规划”,使公众参与到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与监督等各个环节,真正体现城乡规划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规划编制阶段,要采取新闻宣传、网上公示、模型展览、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和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实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和违法案件查处公布,并依法建立听证制度;建立城乡规划公开查阅制度,创造条件对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展览公示。从各个方面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