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规委进行前置审查的项目中,以下建设项目的“一书二证”的核发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审查、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审查、放(验)线及规划验收等规划管理工作由大理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实施。
--中央、省、州属建设项目;
--其它项目:
滇西中心城市框架范围内的市县(大理市、漾濞县、洱源县、祥云县、宾川县、弥渡县、巍山县):大理市(包括大理经济开发区和大理旅游渡假区)为投资额5000万元(含土地价)以上的建设项目;漾濞县、洱源县、祥云县、宾川县、弥渡县、巍山县六县为投资额1000万元(含土地价)的建设项目;
其它县为投资额2000万元(含土地价)以上的建设项目;
--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其余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及相应规划管理工作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规划许可管理。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建设,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严格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划拨土地的,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手续;出让土地的,应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否则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超出规划用地范围的用地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在乡集镇、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同时要严格执行《大理州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
建立规划、国土等部门之间规划变更通报制度,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或转让后涉及变更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经相应级别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通报国土部门,方能办理后续手续。
(四)加强建设项目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种违反城乡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动态监督管理,保证规划依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