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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管

  (一)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机制。州政府成立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简称州规委),统一领导、指导、协调、监督全州城乡规划工作,对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专家把关、公众监督、集体决策制度,切实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州规委进行前置审查的城乡规划、建设项目:

  --全州城镇体系规划和其它区域性城乡规划;

  --全州范围内的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审查:区域性重大项目的选址;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大理市和“两区”为3000万元以上、十一个县为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中央、省、州属工程建设项目;全州房地产开发及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重要建设项目;(注: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重要建设项目是指①核心保护区内所有项目;②建设控制区内主要街道临街公建项目,一般街巷交叉节点项目;③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范围内的项目;④重要公共建筑(庙宇、场馆等)等) 

  --其它需要审查的项目。

  各县(市)要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应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加强城乡规划前置审查力度,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二)加强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为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各级政府和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保证城乡规划按级审查、审批,抓好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管理权限统一由州和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不得分散和下放。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各类开发区、园区、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必须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各县(市)国道、省道、重要交通干道沿线两侧的重要建设项目也要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各类建设项目一律按照规定的审查和审批权限进行上报审查、审批。建设项目涉及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或规划、设计方案变更的,必须重新进行审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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