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购建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因购建住房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与购建住房时间间隔从原来的2年放宽至5年;因购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时间与购建住房时间间隔从原来的5年放宽至10年,以单位出具证明为准。
贷款额度按抵押物实时评估价值的70%计算,不需提供其它购建房支出证明。
加大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力度,按揭贷款阶段性保证金由原来的30%降低到15%。
支取住房公积金与申请贷款的间隔时间由5年调整为2年。
扩大贷款抵押物所在地范围,由原来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放宽到建制镇规划区内。
3、加快房改补贴的发放速度
各县市要统筹安排,周密计划,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加快住房补贴发放进度。对个人在今年内购买自住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不含拆迁安置房)的,优先按照有关规定兑现住房补贴。各类企业和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积极支持本单位职工购房,企事业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4、鼓励州外购房者到大理购房
积极为州外购房者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解决好购房者子女入学、户籍、社区管理、就业、创业以及老年人社会优抚政策等实际问题。
5、明确购房入户政策
凡是购买了商品住房(含二级市场购房)6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但户口不在购房所在地的购房者,可将3人以内家庭成员户口转入购房所在地户籍管理机构。
6、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
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优化房地产业的投资发展环境
1、缓缴、减免、取消有关规费
今年内开工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按季度依实际销售利润缴纳。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从2009年3月1日起,下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等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为1%,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为2%。其中:经济适用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今年内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可分期缴纳开发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由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有关部门预缴总额的50%,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结清,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须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结清凭证。房屋物业维修基金从购房款的2%调整为按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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