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布置阶段(6月10日-6月30日)
开展宣传活动,形成良好氛围。成立专项执法活动领导机构,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相关执法文书和保障设备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自查摸排阶段(7月1日-8月31日)
各市部署用户单位自查,印发排查登记表,规定填报时限并核查,开展抽查和重点检查,督促问题用户整改自纠。
(三)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阶段(9月1日-11月30日)
在用户自查的基础上,各市组织力量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和执法。对在摸排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使用的对讲机,要逐一进行处理。首先责令其整改,确需使用且符合设台条件的,补办设台手续;电台执照已过期,需继续使用的,办理执照更新手续,欠缴频率占用费的,应予补缴;不再使用的,收回频率和电台执照。对拒不改正、干扰合法台(站)情节严重的,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8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8条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我委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到各市进行检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
各市无线电管理处对此次专项行政执法活动要认真总结,对有关问题进行梳理,修改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严格频率使用和无线电台(站)设置的行政许可程序,建立健全依法加强对讲机监督的长效机制。总结材料(包括各市对讲机使用数量和频率及工作开展情况)书面和电子文档于2009年12月10日前报省经信委。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专项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清理违法使用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的通知》(工信部无〔2009〕134号)要求,成立省清理违法使用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省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无线电管理处,接到通知后,要向所在市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各市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在省领导小组和当地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严密组织,迅速开展工作,保证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广大设台用户提高自觉遵守无线电管理法规意识,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活动。各市要及时将活动的开展情况报省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