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严格顶板管理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把强化顶板管理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76号)规定,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督促企业根据采掘工作面的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情况,合理制定支护设计方案,确定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采用锚杆、锚索、锚喷支护的巷道,要加强支护质量的检查,加强巷道顶底板移近量的观测工作,防止因锚杆、锚索和锚喷支护质量问题引发顶板事故。加强对各类交岔点支护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并建立台帐。
五、加强汛期水害防治工作
一要突出抓好煤矿雨季防雷电、防排水、防汛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提前对辖区煤矿企业地面防排水系统进行细致检查,重点检查煤矿地面防治水工程、井下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完善,地面、井下防雷电装置是否完好,防治水工作机构、技术措施和工作预案是否落实,抢险救灾资金、物资、人员是否组织到位等。二要严格执行《安徽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暂行规定》(皖经煤炭〔2008〕252号)规定,健全水害防治机构,配齐相关人员,落实责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水害防治原则,执行“探、防、堵、截、排”等项综合治理措施。新建矿井井底车场施工结束后,要优先施工水仓,尽快完善永久排水系统。
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按照国家“十一五”后三年关闭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法关闭不符合条件的小煤矿。加快实施小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设;加大淘汰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力度。通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方针,督促小煤矿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对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今年年底前完成由有防突管理经验的国有大矿托管,不能实现托管的,只能在非突出危险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或退出煤炭生产。对年底前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没有启动或通风质量没有达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