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皖经信办函〔2009〕31号)
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经煤炭〔2008〕142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09〕117号)等有关规定,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煤矿开展2009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全省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原则上定于2009年7、8、9三个月内进行,9月30日前完成数据采集和初审等各项工作,并为瓦斯地质图编制做好数据资料准备。
不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能力的小煤矿,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协助小煤矿按时完成瓦斯数据采集、报告的编制等工作。
二、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根据所属矿井鉴定结果,提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初审意见,以及所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10月10日前报省经信委。
三、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进行初审,提出矿井瓦斯等级的意见,以及所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10月10日前报省经信委。
四、2009年度内不具备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经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按原瓦斯鉴定等级结果进行管理。
五、上报审批材料包括:请示审批文件2份,瓦斯等级鉴定汇报材料及文字表格部分8份,通风系统图1份,通风网络图1份。
六、各单位瓦斯鉴定数据资料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按高瓦斯或突出矿井处理。
七、本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组织、鉴定报告的编写、鉴定报告文本格式严格按《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进行。
八、本年度全省瓦斯等级鉴定审批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