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要按照构建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抓紧做好整合现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关工作,研究我市地产名牌食品、优势食品的产品标准,做好“地标升国标”的有关基础性工作。
四、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化了“责任治理”理念,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要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20号)和《杭州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杭食安〔2005〕13号)的要求,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落实本地区执行
《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所需的财政经费,切实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
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以前,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原有的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过渡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出现因职能交接而出现监管空白、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要进一步健全日常监管的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在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到位前,现有食安委、食安办的职责、工作机制保持不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密切协作,确保监管工作无缝衔接、平稳过渡。市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抓紧明确和落实审批、发证和监管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