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铜梁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
(渝府〔2009〕89号)
铜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提请审批铜梁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请示》(铜梁府文〔2009〕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铜梁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将《暂行办法》改为《重庆市铜梁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请修改后印发。
三、请你县严格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城乡医保组发〔2008〕2号)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