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批复
(渝府〔2009〕84号)
开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开展2009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请示》(开县府文〔2008〕1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开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对《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请你县修改后印发。
(一)将《实施办法》改为《重庆市开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二)《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二)关于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的规定,与《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城乡医保组发〔2008〕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规定不一致,应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一、二档待遇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应适当拉开差距,并提高对未成年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一、二档起付线不一致的规定不合理,应执行同一起付线。
(三)《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四)关于未成年人重大疾病种类的规定,与《实施意见》的规定不一致,应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加入白血病、恶性肿瘤、血友病病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