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批复
(渝府〔2009〕83号)
云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审核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请示》(云阳府文〔2009〕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云阳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二、对《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请你县修改后印发。
(一)将《试行办法》改为《重庆市云阳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二)《试行办法》第四章第十条关于财政补助办法的规定,与《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城乡医保组发〔2008〕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规定不一致,应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完整表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补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