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巫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批复
(渝府〔2009〕82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呈报巫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请示》(巫山府文〔2009〕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巫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二、对《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请你县修改后印发。
(一)将《试行办法》改为《重庆市巫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二)《试行办法》第四章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家庭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外的学生自行全额筹资、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的规定,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不一致,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三)《试行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关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办法的规定,与《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城乡医保组发〔2008〕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规定不一致,应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一、二档待遇封顶线应适当拉开差距,并提高对未成年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