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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专员办关于印发《吉林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具体规则》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复核工作是指我办对财政部统一布置的、自行开展和参加的各类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复核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我办成立财政检查复核工作组和处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具体履行本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职责的执行机构,复核工作组由复核人和复核组长组成;处理工作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包括办领导和各处室处长和分管副处长,全面负责财政检查的处理工作。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我办组织实施财政检查工作的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检查复核申请。遇特殊情况,经专员办分管领导批准,提出复核申请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六条 复核人在接到复核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受理予以答复。复核人与送审人在审核受理单上签字确认。检查组在提出复核申请时,应向复核人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
  (二)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三)财政检查报告。包括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财政检查报告送达回证等资料;
  (四)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包括财政检查询问的笔录、银行账户查询单存根等资料;
  (五)财政检查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
  (六)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七)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复核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一) 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二) 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 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是否需要补证;
  (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 复核人根据不同情况对复核事项本别作出以下处理,并出具相应复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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