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四、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
(一)全面部署阶段(3月5日至3月10日)。市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王菲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余民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部署和信息收集。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公安、文化、工商、安监等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地区所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盘点本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建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集中整治阶段(3月20日至4月10日)。各地公安、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订应急预案;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填写《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存档备查。
(四)检查验收阶段(4月10日至4月20日)。4月20日前,市政府将组织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提早做好本辖区的检查验收工作。市级对所辖每个县(区)进行检查验收,实地抽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不得少于该县(区)及所辖乡镇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总数的20%。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地区,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所抽查单位要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并按照《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登记表》(附件2)签字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