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各资产管理公司报送有关资料的通知
(财驻吉监〔2009〕36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要求,为更好地做好金融监管工作,请你单位按时报送以下资料:
⒈总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稽核审计等制度;
⒉年度决算完成七个工作日内,将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资料以及总公司下达分解的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指标报送我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