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证明》及相关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证明》上加盖公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标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意见、时间和编号。
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视作就业困难人员。
1、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达到稳定就业的;
2、《就业失业登记证》未按规定参加年审的;
3、所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连续6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或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4、暂无就业愿望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
5、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对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上述情形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就业困难人员动态跟踪管理台帐中明确记载。
第八条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证明》实行统一编号发放。编号由13位数字组成。
编号具体为
□ □ 6501 □□ □□□□□
︸ ︸ ︸
年份 固定区县号 个人编号
各区(县)编号:
区(县)
| 编号
| 区(县)
| 编号
|
天山区
| 04
| 乌鲁木齐县
| 01
|
沙依巴克区
| 03
| 米东区
| 06
|
新市区
| 02
| 经开区
| 11
|
水磨沟区
| 07
| 高新区
| 08
|
头屯河区
| 05
| 达坂城区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