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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证明》及相关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证明》上加盖公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标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意见、时间和编号。

  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视作就业困难人员。

  1、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达到稳定就业的;

  2、《就业失业登记证》未按规定参加年审的;

  3、所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连续6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或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4、暂无就业愿望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

  5、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对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上述情形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就业困难人员动态跟踪管理台帐中明确记载。

  第八条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证明》实行统一编号发放。编号由13位数字组成。

  编号具体为

  □ □   6501 □□     □□□□□
   ︸      ︸        ︸
   年份     固定区县号     个人编号

  各区(县)编号:

区(县)

编号

区(县)

编号

天山区

04

乌鲁木齐县

01

沙依巴克区

03

米东区

06

新市区

02

经开区

11

水磨沟区

07

高新区

08

头屯河区

05

达坂城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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