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城镇未就业的部队复员转业退役人员,随军家属;
(九)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
(十)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本人自愿申请,社区受理初审,街道(乡镇)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制度。实行一人一档管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居住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合格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
3、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4、“零就业家庭”证明;
5、被征地乡(镇)、街道出具土地征用身份证明;
6、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7、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明;
8、《释放证明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9、部队团级以上的政治部和县级以上双拥办,出具身份属随军家属且处于失业状态的身份证明;
10、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凭据;
11、初审社区出具的一年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本人原因,仍未实现就业的情况证明;
12、其它有关的个人证明材料。
第四条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填写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证明》进行初审,(城镇“零就业”家庭需按乌鲁木齐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通知》乌就培【2007】22号文件进行“零就业”家庭认定),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居住地社区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证明》(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申请人,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确认后,应向本人说明原因。
第五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证明》及相关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建立一人一档。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证明》上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复核意见后报送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