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乌劳〔2009〕53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规范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新劳社[200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发政[2008]61号)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新劳社[2009]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本地户籍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三)本人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四)已经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一年内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本人原因,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历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进行失业登记,连续一年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
(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六)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述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持年审合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