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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临时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临时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市蓬江区、江海区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企业克服当前金融风暴所带来的经济困难,缓解我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压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临时调整市蓬江区、江海区(下称两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区单位为本单位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由单位原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6.5%调整为4.5%,被保险人按本人缴费工资2%缴纳的标准不变。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两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两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缴纳,超过上年度两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临时调整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不变。

  原已按《江门市区个人自愿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江府[2002]19号)参保的人员,其缴费标准不作调整。

  二、两区企业选择为职工办理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关于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实施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江劳社[2008]964号)的规定执行,即由企业统一按两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5%的比例逐月缴纳,被保险人个人不缴纳;参加住院基本医疗的被保险人除没有个人账户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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