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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调整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调整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江劳社〔2009〕308号)


蓬江区、江海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江府〔2008〕45号)的精神,缓解我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压力,减轻企业负担,现就临时调整我市蓬江区、江海区(以下简称两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两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按两区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2087元),临时调整为按全市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1615元)。临时调整后的两区生育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每月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0.45%的比例缴纳,被保险人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计征;高于300%的,按300%为基数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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