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劳〔2009〕6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落实和完善岗位补贴政策,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和完善岗位补贴政策,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09]2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社区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公共利益的服务类和协助管理类岗位。
公益性岗位包括: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主要指城市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以及社区提供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保健、托老、托幼、托残等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
(二)社会公共管理岗位。主要指城市管理、劳动保障、公共交通、社会治安、民政、卫生监督、环境保护、人口计生、工会组织等部门提供的协助管理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第三条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出具所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数量、用工条件等相关资料,经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二)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五)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一年内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本人原因,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
(六)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前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七)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失业人员;
(八)城镇未就业的且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
(九)城镇未就业的且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十)城镇两劳释放人员。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条 岗位补贴标准(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第七条 岗位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4050”人员,其享受岗位补贴期限不受3年期限制,可按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对2008年12月31日前核准享受岗位补贴未到期的,剩余期限内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岗位补贴。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坚持公开招聘,自愿报名,择优录用的原则,对参加招聘的“4050”人员,应给予照顾或免予考试。
第九条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委托协议的方式交由劳务派遣组织代管,并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后,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者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按月支付,由劳务派遣组织统一办理。各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办法和实际考勤按月编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资报表,于次月10日之前报劳务派遣组织,由劳务派遣组织审核汇总后填写《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审批表》(附件1、2)向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审核,审核合格后于每月1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级就业专项资金承担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采取按季预拨方式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乌昌财政部门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至各区(县)财政部门,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乌昌财政部门将根据上季度资金使用情况核拨下季度公益性岗位的各项补贴。劳务派遣组织按月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考核情况进行审核,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据实按月将岗位补贴直接拨付劳务派遣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劳务派遣组织负责按月发放至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十二条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困难人员,其所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需交到各区(县)岗位补贴审批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各区(县)岗位补贴审批部门应在其合同期满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上据实予以标注、签章。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组织申报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审批表》(附件1、2);
(二)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申领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
(三)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上岗情况统计表(附件4)
(四)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上月工资发放表、本月考勤及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凭证;
(五)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账号。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明确规定岗位补贴的审批、复核及拨付期限。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岗位补贴,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申领和发放岗位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全部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乌劳[2006]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审批表》(区县级)
2、《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审批表》(市级)
3、《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申领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4、《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上岗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乌 鲁 木 齐 市 公 益 性 岗 位 岗 位 补 贴 审 批 表(区县级)
单位名称: 年 月 单位: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