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渔船安全质量。严格实行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禁止未取得建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私自制造、改装渔船,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建造资质的企业,切实规范渔船建造程序。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鼓励、督促渔船船主更新淘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可靠性强、抗风险能力强的渔业船舶。禁止无渔业船舶检验证、登记证、捕捞许可证、船员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作业。
三、严格执行渔船证照发放和法定船检制度
(一)规范发证程序。凡申请新办证的渔船,实行个人申请,村、组出具证明,乡(镇)签发意见后,报渔政部门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予办证。所有渔船必须做到证照齐全。捕捞渔船具备“四证一牌”(船舶登记证、船舶检验证、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和船员证);养殖渔船具备“三证一牌”(船舶登记证、船舶检验证、船员证和渔船牌照)。
(二)加强渔船证照管理。渔船证照由农业部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所持证照不得涂改、转让和买卖,否则,将依法严肃查处。要及时做好办证渔船到期换证工作,杜绝渔船超期限运行和证照不齐下水作业。要认真抓好办证渔船的登记造册等工作,切实做到情况明了,管理有序。
(三)依法强化渔船检验。渔船检验是确保船体运行作业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辖区内渔业船舶的年度检验。凡检验不合格的渔船不予签转,对到报废期限的渔船必须强制报废;对不合格渔船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船体强制上岸维修,严禁带病私自下水作业。整改期满后,经检验合格签转后方可下水作业。
(四)明确渔船标志,面向社会公示。各地渔政部门在施行渔船检验中,要对渔船逐一喷写“渔业船舶严禁载客搭物”的警示标语,并喷印检验标志、船牌号和准载人数。检验结束后,要将本辖区内的法定渔船面向社会公示。
(五)按规定强制配备救生衣。救生衣是渔船遇到紧急情况时,确保人身安全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自救设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渔船配备救生衣的工作。要从办证、日常检查和年检入手强制配备,切实做到辖区内渔船按规定配备救生衣达到100%。
四、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监管
(一)全面落实渔船安全管理制度。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生产操作规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及非法载人载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兼有通航的重点渔业水域,要合理规划渔业作业区,尽可能远离商船习惯航道。禁止在主航道上架设网箱和放置捕捞渔具,确保过往船只通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