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的通知
市直、蓬江、江海区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
根据《
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
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江府[2007]9号)和《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江府[2000]2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市蓬江区、江海区(以下简称两区)2009年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全市参保人个人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省统计局公布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的300%,即8277元;下限为省统计局公布2008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806元的60%,即1083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不低于2008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执行,即1264元。
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仍以市统计局公布2007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615元为基数计算,即2009年社保年度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在969元(1615元×60%)至4845元(1615元×300%)范围内申报,被保险人工资低于969元的按969元为基数申报,超过4845元的部分不计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