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劳〔2009〕57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04]234号)、《关于下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标准的通知》(乌劳[2005]3号)的规定,确保生育保险费用的合理支出,进一步规范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认定程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认定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男职工配偶持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显示当前处于失业状态;
二、男职工配偶持有《残疾证》且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男职工单位出具的其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