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关于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09〕22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切实做好本地区涉及的奶制品企业收购原料奶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批、审核汇总、材料上报等相关工作,维护奶农利益、激励奶制品企业生产积极性、促进乳制品企业健康发展。
二、各州、市财政部门应对所辖地区内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的贴息申请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于2009年5月5日前将经审核的企业贴息申请及汇总材料上报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