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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三、减轻居民购房税费负担,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一)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按省政府通知要求,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认真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8〕73号通知精神,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全额征收营业税。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三)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的,均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高融资和消费能力
  (一)扩大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市民可凭相关手续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房,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帮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并重组的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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