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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五)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禁止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坚决制止利用集团购买或委托开发等形式变相为职工集中建房,所需住房由职工通过市场化形式自行解决。经批准的困难企业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积极稳妥推进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小区整治。要采取政府引导,民主决策,市场运作的方式,深入细致地开展城中村改造。已经争取到国家财政支持的22个城中村改造项目,要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条件成熟的要尽快开工建设。对旧住宅小区整治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为宗旨,搞好房屋养护,完善配套设施,因地制宜,逐步实施。
  (七)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要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优惠政策向社会公布,确保落实到位。各县要加大投入,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二、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维护群众消费安全
  (一)优化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2008-2012年菏泽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重点发展满足我市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从2009年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严格控制建设高档商品住宅。各主管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加快办理速度,在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等环节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二)改进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监管。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明确住宅性能要求、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安排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措施,将此作为项目招标的前置条件,提高房地产业集中度,促进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全面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确保住房功能、质量、设施配套及综合品质。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三)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各县区、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严厉打击违规开发、无证经营、非法集资、虚假宣传、恶意炒作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行为。要认真做好房地产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引进和支持有实力、资质高、规模大、信誉好的企业来我市开发建设。要进一步严格拆迁资金及预售资金监管,确保群众消费安全,建立公平公正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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