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菏政办发〔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注民生,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
(一)建立健全城市保障性住房制度。完善和规范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加大城中村、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2011年末,基本解决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保障方式,确保2010年底前,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实物配租的比重不低于30%。各县要确保廉租住房资金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对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按开发项目10%的比例,由开发企业代建,也可以由政府投资换购或将直管公房转化为廉租住房。
(三)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各县每年都要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相对分散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考核目标责任制,对完不成任务的县在综合考评中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要严格购买对象的审查程序,真正让低收入家庭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凡弄虚作假以低收入家庭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要严格查处,除退回已购住房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要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