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字〔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去年以来各县区、各部门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总体情况是好的,信息报告的质量较高。但个别县区和部门也存在着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好《菏泽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应办字〔2009〕1号)精神,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现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告主体
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市政府报告。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向市政府报告。
根据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报告相关情况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报告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及发生在本部门、单位或系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二、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三、信息报告时限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