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规范药械集中采购目录
建立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除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药品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外,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全部纳入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包括挂网药品采购目录和挂网不限价药品采购目录。挂网不限价药品采购目录包括生物制品(疫苗、抗毒素和免疫血清、血液制品以及体内诊断制品),计生药品,调节水、盐电解质平衡的大容量注射液(复方电解质输液和透析液除外)以及部分价格低廉、不易采购、临床抢救必须的普通药品,具体品种目录由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实。凡挂网不限价药品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医疗机构按照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销售。挂网不限价药品采购目录外的药品,全部列入挂网采购药品目录,进行直接挂网采购。没有进入挂网采购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能在网外采购,如因临床需要而必须采购的,按《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特殊用药使用申报管理办法》(川药招组[2006]21号)的相关规定,经审批后方能采购。
进一步扩大医用耗材上网集中采购范围数量。在现有心脏起搏器等10大类采购目录基础上,逐步将脊柱创伤类骨科耗材等医用耗材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实施网上采购。
三、建立完善科学的药械采购评价体系
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药品的质量评价体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在现有第一质量层次(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专利药品)和第二质量层次(GMP、进口GMP、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药品)的基础上,在GMP层次中,将国家发改委认定的100强制药企业药品、新的国家“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执行后的首先仿制药品以及获得美国FDA、欧盟制剂认证的国产药品作为一个质量层次,与其他GMP药品分开作价,具体办法由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在药品挂网时要充分考虑药品的临床疗效、质量标准和科技等因素,进一步完善仲裁机制办法。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质量评定指标。
四、切实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继续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挂网。针对我省地广人多,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的现状,探索实行挂网药品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的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