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09年5月21日 川财综[2009]26号)
省交通厅、省文化厅、省农业厅、省出版局,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
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停止征收航行日志工本费等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停止征收下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三、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下:
(一)交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