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四月十日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为自治区司法厅管理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 职责调整
加强监督管理刑罚执行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监管改造罪犯的方针、政策;拟订监狱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监督管理监狱安全稳定的责任。
(三)负责罪犯的收押、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区监狱的信息化建设和财务、装备工作。
(五)负责全区监狱系统警察队伍和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信息、保密、信访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二)政治部。
承担监狱系统警察队伍和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及监狱系统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协助自治区司法厅承担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的相关工作。
(三)刑罚执行处。
监督管理罪犯收监、分配、释放、申诉、控告和检举工作;监督管理罪犯加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指导全区监狱狱务公开工作;指导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
(四)狱政管理处。
监督管理监狱的安全工作,负责分析狱情动态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建议;指导监狱做好罪犯的分押分管、考核、奖惩工作;协调驻监武警部队执行看押工作;指导、协调狱内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拟订监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现代文明监狱的创建工作;监督管理监狱警用设备和武器弹药。
(五)教育与劳动改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