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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执行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依法颁发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指导外向型穆斯林用品产业发展。
  (八)组织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自治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实施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政策和标准。
  (九)指导全区外商投资工作,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审核上报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投资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十一)负责对外援助工作,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全区接受多双边国际无偿援助和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商务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务公开、商务领域电子政务、商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承办商务出国团组的出国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商务部做好驻外商务秘书的选派、考察、考核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参与拟订自治区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中长期规划;提出商务专项资金和基金的安排建议并监督管理;提出建立和完善内外贸发展促进体系的建议;承担全区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宏观运行状况的统计、监测、分析、信息发布工作;负责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四)商贸服务管理处。
  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和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对原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五)市场体系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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