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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四月十日

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商务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年度进口配额、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社区商业发展;组织实施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承担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的责任。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工作。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执行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承担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负责监督管理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监督管理全区畜禽定点屠宰工作。
  (五)承担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原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及技术目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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