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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合理设置资金审批权限,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法规、制度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审批程序,请遵照执行。

  一、审批范围

  本审批程序适用于本级财政管理的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核拨。

  (一)预算内资金。

  (二)用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

  (三)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资金。

  二、审批程序

  (一)预算内资金。

  1.经批复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资金,由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财政部门根据各预算单位的年度用款计划直接予以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动用年初预算中的预备费,由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意见,经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3.严格控制预算追加,确需追加年度预算的,一律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金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5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超过50万元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二)用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

  1.经批复下达的用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由用款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各预算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收入完成情况审核拨付。

  2.用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的追加支出,由单位提出追加报告,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比照预算内资金追加程序和权限审批。对专款专用的非税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拨付。

  (三)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预算内安排以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1.市本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应用技术与研究、农业专项(含新农村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等)、卫生专项、工业强市资金(含非公经济发展资金)、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人口和计生专项、项目编制及奖励资金、就业再就业资金、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等,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安排意见,与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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