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统筹规划、周密部署,一把手亲自负责,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指定有业务专长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申报、反馈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权力下放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
四、权力下放工作时间安排
(一)申报阶段(6月10日-6月30日)
各县区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和行政职权分解的基础上,针对县域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研究提出需要市级下放的权力,报市政府法制办。
市直各部门应对照“三定方案”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职权项目分解结果,针对行政职权项目逐项提出保留和下放的意见,并填制《行政权力下放意见统计表》(见附件),报市政府法制办。下放的方式可以是直接下放,也可以是授权和委托执法。对于拟保留的职权项目,必须充分说明保留的必要性,没有说明理由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视为同意下放,相关责任由部门自行承担。
(二)征求意见阶段(7月1日-7月31日)
权力下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对各县区和市直部门上报的下放项目进行分析论证,沟通协调,确定初步下放方案。
(三)审核汇总阶段(9月底前完成)
权力下放工作领导小组对下放项目汇总,按照市长分工进行分类整理,经分管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权力下放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县区经济发展积极性、主动性的关键环节,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着眼于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努力克服本位主义和部门利益主义,严格把握权力下放工作原则,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主要领导全面负责,选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具体落实,确保权力下放工作合法、合理、有序地稳步推进。
(二)各县区要切实提高权责一致和执法为民的法治意识,不能只收权力,不要责任,要将下放的权力真正落实到为群众办实事、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县区经济发展上来。县区部门要主动和市直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权力下放的衔接工作,对下放权力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的稳定性。对带有全局性、影响较大的事项,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