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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关于淄博市机动车比对鉴定费标准的批复

淄博市物价局关于淄博市机动车比对鉴定费标准的批复
(淄价字[2009]130号)


淄博市张店元通劳动服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机动车比对鉴定费的请示报告》(淄元通劳字[2009]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为加强机动车管理工作,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机动车比对鉴定费标准继续按淄博市物价局淄价字[2007]32号文件规定的机动车比对鉴定费标准执行,即:

  1、大、小型汽车20元/辆;

  2、二、三轮机动车、拖拉机10元/辆。

  二、机动车比对鉴定范围:

  1、机动车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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