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价局关于淄博市机动车比对鉴定费标准的批复
(淄价字[2009]130号)
淄博市张店元通劳动服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机动车比对鉴定费的请示报告》(淄元通劳字[2009]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2号令《
机动车登记规定》,为加强机动车管理工作,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机动车比对鉴定费标准继续按淄博市物价局淄价字[2007]32号文件规定的机动车比对鉴定费标准执行,即:
1、大、小型汽车20元/辆;
2、二、三轮机动车、拖拉机10元/辆。
二、机动车比对鉴定范围:
1、机动车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