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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3.重点项目推进中涉及面较广的问题,经市大项目办组织召开重点项目协调会确定的事项,相关单位是否按承诺时限办结。

  第五条 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主管单位或相关部门、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关于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情况汇报;

  (二)参加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重要会议或主要环节的活动;

  (三)查阅、复制或要求主管部门、相关单位、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到重点项目单位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五)依职权可采取的其它方式。

  第六条 监督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确定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组织实施检查。

  市大项目办既可就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全过程,也可就其中的具体环节,对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和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落实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和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应积极配合检查,汇报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落实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对落实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不力的,由市大项目办公开通报批评。

  对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存在效能过错的,由市监察局按照《许昌市影响重大项目建设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究效能过错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效能告诫、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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