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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监督检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三日

许昌市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机制的意见》(许政〔2009〕17号),保障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的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由市政府大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项目办)负责,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市政府,工作落实情况每月进行通报。

  第三条 监督检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选定的重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政策,是否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

  (二)重点项目前期谋划情况,其中包括:

  1.有关部门、重点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否牵头谋划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2.各级财政部门是否将重点项目前期谋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前期谋划工作顺利进行。

  3.重点项目经市政府确定后,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企业是否制定项目的启动方案、工程网络计划、目标任务等。

  (三)重点项目的资源优先配置情况,其中包括:

  1.土地优先配置情况。国土资源部门是否坚持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实行全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统一配置;是否优先办理重点项目涉及的用地手续等事项;是否在限定期限内制定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的具体方案,并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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